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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也应有继承权 有缺陷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2022年12月25日  运城婚姻家庭律师   http://www.ychyjtls.com/

  王丹东律师,运城婚姻家庭律师,现执业于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女儿也应有继承权

  核心内容:这是一起很简单的继承纠纷案件,但却是目前社会一个典型的缩影。关于女儿是否有继承权,下面就由的为您介绍这个案件。


  提起诉讼的是三个女儿,被告是母亲及儿子。2005年3月6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调解审结了此案。三个女儿诉称:父母有两处商品房及五间店面房,父亲去世后,房产被母亲和兄弟居住和出租收益,我们要求对房产依法进行分割,并要求分割母亲所得的租金。


  母亲辩称:丈夫生病期间,女儿没有尽到。房产是我和丈夫多年奋斗的共有财产,子女没有份额。


  儿子辩称:我同意母亲的意见,我确实居住了其中一套住房,但房子不是我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三原告的父母共生有三女一男,现均已成年,独立生活,1991年三原告的父亲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镇上建了五间店面房,1995年因旧城改造,政府将位于县城内的两套商品房安置给原告父母。后原告父亲生病住院,母亲与女儿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04年7月原告的父亲去世后,原告的母亲及弟弟各居住于其中的一套商品房内,五间店面房由原告母亲以其名义出租,租金亦由其母亲收取。2004年底,女儿提出要求分割房产,母亲不同意。大女儿、二女儿遂向法院起诉,三女儿既不申请参加诉讼,又不放弃权利,法院遂追加三女儿为共同原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本案中三个女儿均有权继承其父亲的遗产,且其父亲生前未立下遗嘱对财产进行处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完全享有上述财产,故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处理。后经承办法官召集双方多次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意见:1、五间店面房中的三间归母亲所有,三个女儿和儿子各分得其余两间中的半间,由双方各自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2、母亲和儿子各分得一套住房,儿子一次性补贴三个女儿每人8000元。3、母亲返还给四个子女每人2500元的租金。




  [点评]:本案虽然审结了,却留了我们很多的思考。从法理上讲,继承权是指公民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彻底否定了剥夺妇女继承权的封建继承制度,这对保护妇女继承权、协调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男女平等,是确保男女有独立的人格权,使男女能在社会政治、经济和家庭生活中平等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履行义务。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该条作此规定,可以看出,在我们国家仍然存在着男女不平等的现象。这种不平等现象在继承权的行使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表现得也较为突出,为消除这种不平等待遇,确保妇女的合法继承权,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中男女平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所有的继承人不分男女,一律平等地处于其应在的继承顺序之中。


  如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该顺序排列不因性别之异而区别对待;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所有的继承人不分男女,一律平等地享有继承权。


  如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里的;一般;是指有特殊困难、无生活来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和有能力不尽扶养、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不分或少分的以外的继承人,应当均等。


  三、代位继承的转继承男女平等。


  儿子先于父亲死亡,孙子女可代替父亲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女儿先于父亲去世,外孙子女可以代替母亲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的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所有继承人无论男女均有平等地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在分割遗产时,各继承人除严格按照我国规定的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优先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提倡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外,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我国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因此,继承人在分割遗产前要注意死者是否留有遗嘱,如果留有遗嘱,首先应按遗嘱继承方式分割被继承人的财产。虽有遗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处分的遗产。


  二、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在分割遗产时,如死者遗有未出生的胎儿,应给胎儿保留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应继承的数额一般以共同参加继承的各法定继承人的平均数额为参考数额。如果胎儿生下是活体,这份遗产由胎儿这一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是死胎,这份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三、保留物之使用价值的原则。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通过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


  遗产分割的方式,是指继承人取得遗产应继份额的方法。遗产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实物分割。


  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对可分物,如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对不可分物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如电视机、冰箱等。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有缺陷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代书遗嘱,没有见证人签名是否有效遗嘱人在七人见证下并由陈某代书设立遗嘱,现有楼房一间,归被告X娟所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未签名。后遗嘱人的养女,原告X英以该代书遗嘱没有见证人签名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遗嘱无效。




  案情:


  遗嘱人X坤于2013年3月20日病逝,留下一处房产。原告X英,20岁,系遗嘱人的养女,也是唯一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被告某娟系遗嘱人的同胞妹妹,遗嘱人生病期间主要由其照顾。2012年12月18日,遗嘱人在受邀人镇司法所陈某和基层自治组织负责人等七人见证下并由陈某代书设立遗嘱,其主要内容是:现有楼房一间,归亲妹X娟所有;养女X英已成年,财产分配与她无关。遗嘱人不会写字,只在代书遗嘱上按了手印;代书人、其他见证人未签名。后原告以该代书遗嘱没有见证人签名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遗嘱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代书遗嘱存在的见证人没有签名这一形式缺陷已被现有证据消除,故判决确认该代书遗嘱有效。


  分歧: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因存在见证人没有签名这一形式缺陷,该代书遗嘱是否有效第一种观点认为该代书遗嘱无效。理由有三:一是见证人没有签名导致代书遗嘱的形式存在缺陷,按照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第三十五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由此推知:见证人签名是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既然本案的代书遗嘱是继承法实施后所立,且形式上有缺陷,应属无效。二是继承法的普法宣传和法律实践已近三十年,公众理应知悉相关规定,且实质要件须依赖形式要件来保障,因此,形式要件也应从严要求。三是为了防范遗嘱伪造的发生,从保护法定继承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同样应对形式要件严格规范。第二种观点认为,该代书遗嘱应当有效。遗嘱的核心要件是遗嘱人自由处分权行使的合法性与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其形式要件的主要作用则是证明核心要件的存在。本案中,代书遗嘱虽因见证人没有签名而存在形式缺陷,但现有证据足以证实遗嘱人合法行使了自由处分权且遗愿真实,也就修复了该缺陷,因此,认定该遗嘱有效更为公正。


  评析:


  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本案的遗嘱人完全具备立遗嘱的条件。遗嘱继承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遗嘱人生前对身后合法遗产的自由处分权,该权利优先于法定继承权,遗嘱可以排除法定继承的适用。但是,立遗嘱时,遗嘱人合法行使这种权利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一是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必须意识清醒、具有足够的认知能力;三是立遗嘱完全出于自愿,不受外来不正当的干预;四是遗嘱人对需处置的财产或权益具有合法处分权。本案中,立代书遗嘱和安排见证人都是遗嘱人自愿反复主动请求的结果,是成年遗嘱人在精神和意识完全自由的情况下,自主决定合法遗产归属的结果,因此,遗嘱人完全符合立遗嘱的条件。


  2、本案中的代书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实质要件是遗嘱内容的真实性,是遗嘱的重心。本案中,现有证据证实:请人代写遗嘱是因为遗嘱人不会写字;急于立遗嘱是因为遗嘱人已病重在身;将遗产留给妹妹而没有留给养女,既是基于血亲关系的农村传统观念,也是基于遗嘱人的基本认知:养女一直有他人照顾,并不存在生活来源问题;见证人人数众多且来源多层次、多元化,说明遗嘱人和当地基层政府、自治组织的审慎态度以及保全遗嘱人遗愿的强烈意识。可见,本案中的代书遗嘱完全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来源: 运城婚姻家庭律师  Tags: 女儿也应有继承权,有缺陷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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